不按要求做核酸检测?隐瞒疫情发生地旅居史?后果很严重→
快速及时开展大范围人群核酸筛查
是实现尽早发现感染病例
尽快切断传播链条
尽力掌握防控主动的
有效手段
然而
还有个别群众
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
对于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出台的《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个人服从、配合防控工作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决定第六条还规定了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法律责任,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省人大常委会也关注到,最近健康码更新了规则,导致有些群众的“绿码”变成“黄码”,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出示健康码也是疫情防控措施中的一种,决定的第五条规定,对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第六条还对不服从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好疫情防控义务。
注意!
隐瞒去过疫情发生地区不报致确诊
将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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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广东疫情防控工作仍在继续。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去年以来广东法院作出的四宗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的裁判文书。这四宗案件有着共同的特点:行为人均隐瞒了曾前往疫情发生地区的旅居史。
这四宗案件分别分布在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四地。从判决结果看,案件中的四人均被判决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中三人被判处实刑,一人被判处缓刑。
广州:隐瞒旅居史确诊致17人隔离,她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月20日,51岁的湖北武汉人樊某某在出现流鼻涕等症状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武汉市乘坐K1079次列车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探亲。抵穗后,她没有按照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要求报备、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曾外出买菜、与亲友聚餐等。
2020年1月23日晚上,广东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樊某某因身体不适,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四次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新医院就诊,前三次就诊期间均未如实告知医生其存在武汉旅居史。同年2月2日,被告人樊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月12日被治愈出院。
经广州市增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截止2月2日20时20分,共追踪到增城区密切接触者7名,均为家庭密切接触者,上述人员依规定被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另据增城大新医院报告,因樊某某多次就诊时隐瞒其武汉旅居史,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医护人员达10人,上述医护人员被集中隔离观察14天。2020年2月27日,樊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使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存在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樊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樊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佛山:违反防控规定隐瞒旅居史,被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8日,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公告规定:“1月23日开始从疫情发生地和防控重点地区进入佛山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社区、学校、各类酒店、旅店报告,并自觉配合重点隔离观察”。
然而,在2020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丁某德及其家属旅居在湖北省随州市。2020年1月26日,丁某德驾驶车辆从湖北省随州市返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2020年1月27日至2月7日期间,丁某德多次驾驶粤E号牌车辆外出。2020年2月8日,丁某德出现身体严重不适,才向佛山市三水区的工作人员坦白其有湖北旅居史。三天后,丁某德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因丁某德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湖北旅居史的事实、返回三水后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措施仍然多次外出,造成6人被医学隔离、26人被居家隔离、丁某德居住的200余人的佛山市三水区某村被封闭管控。
2020年3月24日,丁某德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同年7月31日,经佛山中院终审裁定,丁某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深圳:不如实登记居住史且不执行隔离规定,她确诊后致151人被隔离获刑十个月
杨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62岁的杨某某一家获悉武汉市将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其一家四人一行即刻驾车从武汉赶到湖南岳阳,当日从岳阳市乘坐高铁抵达深圳。
2020年1月23日晚,杨某某一家在深圳北站乘坐出租车到达深圳市南山区某花园小区,与亲家吃完晚饭后,杨某某与其丈夫熊某某入住深圳市南山区某酒店。在酒店登记入住信息时,杨某某一行人未向酒店如实登记武汉居住史,且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3日入住酒店期间,明知深圳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执行酒店自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饭店等公共场所。
2020年2月3日下午,杨某某因鼻塞头痛在熊某某的陪同下乘坐出租车前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医院就诊,继续向医院、医生隐瞒从武汉来深的事实,拒绝做CT检查等相关医学筛查,并直接离开该医院走路返回酒店。当日傍晚,在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劝告下,杨某某自行乘坐出租车前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
2020年2月4日,杨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13人被医学隔离,某酒店被查封,138名酒店工作人员(间接接触者)由酒店采取自行隔离措施。2020年2月7日,杨某某的孙女郑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检测者(无症状感染者)。
2020年3月10日,杨某某治愈出院并解除隔离,当日自行到沙河派出所接受调查。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杨某某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2020年6月,南山区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东莞:故意向防疫人员隐瞒去过疫情地区,他确诊后被判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2日,广东紫金人李某聪驾车搭载其妻子等人从东莞市去到湖北省疫情地区探亲。同年1月28日,李某聪驾车搭载其妻子等人从湖北省疫情地区返回东莞大朗镇,李某聪明知从湖北省疫情地返回东莞市需要向防疫部门报告并如实登记信息,但却在回莞时故意向防疫人员隐瞒去过湖北省疫情地区的事实,未按照规定如实登记,也未按照防疫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居家观察隔离措施,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1月29日、2月1日、2月6日擅自外出到大朗镇大润发超市、大朗镇水平村盛盈超市购物,导致有传播新冠肺炎的严重危险。
同年2月11日,李某聪根据公司要求到大朗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感染症状,同年2月14日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并送东莞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聪传唤归案。
东莞第二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0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聪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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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 广州日报制图 | 黎浩聪编辑 | 黄敏茹编审 |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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